关于印发《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总章程》的通知
泉医专〔2018〕360号
各部、处、所、室,各院、部、中心、馆:
现将《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总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12月17日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更好地指导各学院各专业开展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各专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成立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及委员名单须报送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送教务处备案,方可实施。
第三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其宗旨是加强学校各专业建设同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之间的沟通联系,为学校在专业建设中实行产教结合、院企结合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案,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保证学校专业建设更好地适应学校发展和市场需求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已开设或筹备开设的专业,原则上都应按专业设立相应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在专业所属的学院。
第五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校外企业或行业专家、校内在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1-2名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中应有1人由我校专业带头人担任,委员会秘书原则上为校内该专业的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或骨干教师担任。委员由校外行(企)业专家及校内专任教师组成。委员会校内外人员总体数量比例为校外占70%,校内占30%。校内教师同时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专业不得超过2个(含2个)。
第七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由学院颁发聘任书。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确定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确定本专业与上岗有关的知识能力结构标准。
第九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审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训实习大纲、实训设备和设施指导方案等,对本专业建设状况进行监督和评议,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建议。定期听取学院关于专业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参与教学评价、听课、教研室活动、实践教学、创新创业、专业调研等活动,为专业建设的全过程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努力探索专业产教结合、校企结合的途径,协调学院和企业的合作关系。学院按照企业的需要,安排和调整专业的教学内容,争取企业对专业的实训、实习和毕业生就业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具体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联系协调。
第十二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
第十三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学校、学院以及本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学校、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为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并根据《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泉医专【2017】307号)文件规定,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予以必要补贴。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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