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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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 :2024-01-05 15:50:00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 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 指导意见》 ,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发挥职称评价在 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促进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提升,省教育厅、人社厅研究制定《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 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 12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调动广大高校教师 活力、创新力和创造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高 校教师队伍,促进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高校实 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 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参照高等职业院校评价标准执 行。

第三条 教师职称设置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 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 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第四条 普通高等院校教师岗位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 科研型等岗位类型。各高校可根据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 和工作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第五条 各高校应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队伍建设和岗 位空缺情况,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克服“五唯”倾向,切实 履行职称评审主体责任, 自主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评审标准, 实行评聘结合。评审标准和聘任方案等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 报人社、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 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支持高校结合实际,将高水平的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 案、创新突破、专利、成果转化、文艺作品、规划方案、调查 报告、著作、教材、案例等作为代表性成果纳入评价指标。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自觉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 修养, 自觉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第八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教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教 授满 5 年。

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后,聘任讲师满 2 ;或具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讲师满 5 年。

讲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后,聘任助教满 2 年;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助教满 4 年。

助教: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

第十条 各高校应结合实际,对不同岗位类型教师设置最低 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有效评审年度内,年度考核均须合格以上,破格 晋升的年度考核须有 1 次优秀。

第十二条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高等职业院校专 业课教师晋升高级职称的,应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职 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第十三条 积极承担校内外公共服务工作,参与校内公共事 务、公共管理、教学实践等活动,或参与决策咨询、服务产业 转型升级、科普、文化传播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

45 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申报副教授或讲师职称(讲师职称 限高等职业院校 须承担 1 年以上辅导员、班主任(班导 师)等学生工作,或参加 6 个月以上支教、扶贫、挂职、孔子 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 25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要求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优秀,将思想政治 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 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普通高等院校

独立主讲 1 门本科课程;有效评审年度内,完成学校规定 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均须合格以上,其中教学为主型 须有 1 次优秀。

(二)高等职业院校

       独立主讲 2 门专业课程(或 1 门公共课);有效评审年度内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教学质量考核均须合格以 上,其中须有 1 次优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 6 个月以上,或具有 2 年以上企事业单位本专业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

须同时具备下列 A 类条件的一项和 B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 同条目), A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A 类同一条目 业绩成果达到最低要求 2 倍以上的,超出部分仅可抵 B 类条件 的一项。

(一)普通高等院校

教学为主型须有一项为教学类成果,教学科研型须有一项 为科研类成果。

A 类条件:

1.教学为主型发表 2 篇核心期刊论文(至少 1 篇教育教学 研究论文 其中 1 篇权威期刊论文。教学科研型发表 3 篇核 心期刊论文,其中 2 篇权威期刊论文。

2.教学为主型主持 1 项部级以上项目 ,或 2 项省级项目 (其中 1 项教学类项目)。教学科研型主持 1 项国家级项目, 2 项省级以上项目(其中 1 项部级项目或省级重点以上项 目)。

3.获 1 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8 1 项其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 1 项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第 1)。

B 类条件:

1.正式出版 1 部高水平学术著作,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或参编并正式出版 1 部国家级规划教材 ,本人撰写 5 万字以 上。

2.主持 1 项省级以上项目。

3.获 1 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不限排名), 1 项其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 5),或省级教学 (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排名前 3) 二等奖(排名前 2)、三等奖(排名第 1)中 1 项。

4.参与制定(修订)1 部国际标准(排名前 10)或国家标 准(排名前 5),并颁布实施。

5.2 项决策咨询报告等智库类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 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采纳,或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 以上党政机构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6.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突出,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7.获 2 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8.获 1 项省级教学类竞赛一等奖以上。

9.指导学生获 1 篇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或获 1 项国家 级创新创业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 1 项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 以上(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须为全国特等奖)。

(二)高等职业院校 A 类条件:


1.发表 4 篇学术论文,其中 2 篇核心期刊论文或 1 篇权威 期刊论文。

2.主持 1 项国家级项目或省级科研类项目。

3.获 1 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8), 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 5)、一等奖(排名前 3)、二 等奖(排名第 1)中 1 项。

4.获 1 项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不限排名),或省级科研成 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5)、二等奖(排名前 3)、三等奖(排名 1) 1 项。

5.参编并正式出版 1 部国家级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其中本 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6.获 1 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二等奖以上,或 指导学生获 1 项国家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一等奖。

B 类条件:

1.正式出版 1 部高水平学术著作,其中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 上。

2.参与 1 项国家级(排名前 3)项目或主持 1 项省级教学 类项目。

3.获 1 项省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一等奖以上。

4.指导学生获 1 项国家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三等奖以 上,或 2 项省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一等奖以上。

5.获 2 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突出,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7.参与制定(修订)1 部国际标准(排名前 10)或国家标 准(排名前 5),或主持制定(修订)1 部行业标准,并颁布实 施。

8.1 项决策咨询报告等智库类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 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采纳,或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 以上党政机构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四章 副教授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要求

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优良,将思想 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重 要成绩。

(一)普通高等院校

独立主讲 1 门本科课程;有效评审年度内,完成学校规定 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均须合格以上,其中教学为主型 1 次优秀。

(二)高等职业院校

独立主讲 1 门专业课程;有效评审年度内,完成学校规定 的教学工作量 ,教学质量考核均须合格以上 ,其中须 1 次优 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 6 个月以上,或具有 2 年以上企事业单位本专业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须同时具备下列 A 类条件的一项和 B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 同条目), A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A 类同一条目 业绩成果达到最低要求 2 倍以上的,超出部分仅可抵 B 类条件 的一项。

(一) 普通高等院校

教学为主型须有一项为教学类成果,教学科研型须有一项 为科研类成果。

A 类条件:

1.教学为主型发表 2 篇论文(至少 1 篇教学研究论文), 其中 1 篇核心期刊论文。教学科研型发表 3 篇论文,其中 2 核心期刊论文或 1 篇权威期刊论文。

2.主持 1 项省级以上项目;或 2 项市厅级项目(其中教学 为主型须主持 1 项教学类项目)。

3.获 1 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不限排名), 1 项其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5), 1 项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第 1)。

B 类条件:

1.正式出版 1 部较高水平学术著作 ,本人撰写 8 万字以 上;或参编并正式出版 1 部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 3 万字 以上;或参编并正式出版 1 部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2.主持 1 项市厅级以上项目。

3.获 1 项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 8),或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 5)、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 3)、三等奖(排名前 2)中 1 项。

4.参与制定(修订)1 部国际标准(不限排名)或国家标 准(排名前 10)或行业标准(排名前 3),并颁布实施。

5.2 项决策咨询报告等智库类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司局或 省委、省政府组成部门以上采纳,或获国家部委司局或省委、 省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领导肯定性批示。

6.科技成果转化实绩良好,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较大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7.获 1 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8.获 1 项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奖项。

9.指导学生 1 篇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获省级奖励,或获 1 项省级创新创业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 1 项省级学科竞赛一等 奖以上(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须为全国特等奖)。

(二)高等职业院校

A 类条件:

1.发表 4 篇学术论文,其中 1 篇核心期刊论文。

2.主持 1 项省级以上或 2 项市厅级科研类项目。

3.获 1 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 10),或省级教学成 果奖特等奖(排名前 8)、一等奖(排名前 5)、二等奖(排名 3) 1 项。

4.获 1 项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不限排名),或省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8)、二等奖(排名前 5)、三等奖(排名 5) 1 项。

5.参编并正式出版 1 部省级以上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其中 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6.获 1 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三等奖以上,或 指导学生获 1 项国家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二等奖。

B 类条件:

1.正式出版 1 部较高水平学术著作,其中本人撰写 8 万字 以上。

2.主持 1 项省级以上教学类项目或市厅级科研类项目。 3.获 1 项省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三等奖以上。

4.指导学生获 1 项省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二等奖以上。 5.获 1 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实绩良好,参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较大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7.参与制定(修订)1 部国际标准(不限排名)或国家标 准(排名前 10)或行业标准(排名前 3),并颁布实施。

8.1 项决策咨询报告等智库类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司局或 省委、省政府组成部门以上采纳,或获国家部委司局或省委、 省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要求

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将思想 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一)普通高等院校

协助讲授 1 门本科课程;有效评审年度内,完成学校规定 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均须合格以上。

(二)高等职业院校

独立主讲 1 门课程;有效评审年度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 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均须合格以上。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 单位实践累计 3 个月,或具有 2 年以上企事业单位本专业相关 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普通高等院校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 2 篇论文,或 1 篇核心期刊论文。

2.主持 1 项校级以上教学(科研)类项目。

3.正式出版 1 部学术著作,其中本人撰写 6 万字以上;或 参编并正式出版 1 部教材,其中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

4.获 1 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 2 件实用新型专利。

5.获 1 项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 3),或二等奖以上(不限名次)。

6.获 1 项校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

(二)高等职业院校 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1.发表 2 篇论文,或 1 篇核心期刊论文。

2.主持 1 项校级以上教学(科研)类项目。

3.获 1 项校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二等奖以上。

4.指导学生获 1 项省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三等奖以上。 5.获 1 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 2 件实用新型专利。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和业绩成果要求

(一)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 养工作中有所贡献。

(二)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

第七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审一般遵循逐级晋升原则。学历(学 位)、资历不足的人员,其业绩成果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且特别 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具备规定资历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 的,或具备规定 学历(学位)但不具备规定资历(须在低一级职称聘满 3 年, 其中博士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在中级职称聘满 1 年)的,各高校 可分别制定相应破格晋升的业绩条件,须高于正常晋升的业绩 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且不具备规定资历的,须同时 具备学历(学位)破格和资历破格申报的业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 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出站后 2 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经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 地推荐,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成果突出的海外留学回 国在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业绩条件达到相应职称层级正常晋 升及破格晋升条件,可不受来闽工作时间、 出国前职称和任职 时间的限制 ,根据其品德、 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高级职 称。

第二十五条 对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中取得特别突出成效, 在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服 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建立重点 人才绿色通道。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 3)、 中国发明专利金 奖(发明人排名前 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 级人选或具备同等专业学术水平的,可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考核确认中级职称。助 教必须通过职称评审方式取得,今后不再进行考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 和育人实效,发表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的理论文章等可纳 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业绩成果评价范围。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学科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在国家 级、省级专业竞赛或评比中获得的奖项,可纳入相应的业绩成 果评价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 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的,应当进行转评。转评人员 须在现教学岗位受聘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 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转评同级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人员通过评审的次年可申报高一级职 称,且需提交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以来的业绩成果,任职年 限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 算。

引进自然科学研究、卫生、航海( 空)、工程技术系列专 业技术人员到教师岗位任教的,可按所聘岗位相应系列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条件聘任相应职级,并在两年内转评本岗位相应系 列专业技术职务。两年内未能转评为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 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应职级。

未经转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 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三十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用人单位的控制总量外人员, 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 按规定程序申报职称。

台港澳、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医学院校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 研室的教学医院已聘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临床教学人员,可参照“双师型”教师,单列申报教师 高级职称。

第三十二条 任职年限自聘任之日起算。除本文特别说明情 况外,所列的基本条件和教育教学、教科研业绩成果等职称申 报条件均指任现职以来本人所取得的。

职称申报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后取得的合规业绩成果,在申 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列入为“任现职以来” 的成果。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人员、试用 期内人员, 以及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迟退休手 续人员。

(二)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思想 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在影响期内的。

(三)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不定等次(不含考核确认人 员)的, 当年度不得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当年度及下一 年度均不得申报。

(四)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立案审查, 或受到党纪政纪及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失信被执行人未解 除的。

(五)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申报资格的,撤销申报资格; 已取得职 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职称。出现以上情形的,2 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 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 3 年。

第三十五条 职称评审材料涉及国家安全、反恐缉毒等涉密 内容的,可由上级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由高校 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认定成果的学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 高层级的业绩成果条件适用于低层级晋升时使 用。同一业绩成果就高使用,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有效评审年度指自申报年度向前推算,扣除不 得申报年度,符合申报高一级职称最低任职年限的年度。

第三十八条 有关指标说明

(一)论文指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 专业)学术文章(不含书评、广告类等非学术文章 限独立 作者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学术期刊应具有 CN 刊号并列 入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目录。 电子期刊以及增 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等不予采用。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南京大 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所列刊物。

各高校可建立不低于上述标准的核心期刊目录, 以及更高 水平的权威期刊目录。高等职业院校可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 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所列刊物纳入核心期刊目录。

(二)学术著作指具有 CIP 数据核字号并正式出版的本专 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著,限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学术著作(译著仅限外国语言类相关学科)仅统计单本著作字数,不 累计计算。

各高校应加强对学术著作出版单位的认定,可参考百佳出 版社建立出版单位管理目录。

(三)教材包括纸质教材和数字教材,其中本科院校教材 须列入本校研究生、本科教材征订目录或提供 3 所以上高校使 用证明,高职院校教材须提供高校使用证明。教材仅统计单本 著作字数,不累计计算。

四)项目包括教学类项目和科研类项目,不含个人经费 自筹项目(立项通知中标注为经费自筹项目)。

教学类项目含与教学相关的团队、专业、课程、基地、平 台建设等。作为负责人的,主持年限须不少 1 年。

(五) “主持”均指排名第一的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专 利须为第一发明人;决策咨询报告等智库类研究成果限独立或 第一作者。

团队合作完成的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获奖教师认定全体 参赛教师; 团队合作指导的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获奖指导教 师人数仅认定前 2 名。

第三十九条 本文所述 以上”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四十条 本文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一九九六学年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 闽教职改称1997〕010 号)同时并行至 2024 12 31 日后废止。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 12 29 日印发



[ 编辑:杨秋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