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处、室,各院、部、中心、馆:
为进一步加强待调剂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源浪费,现就《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待调剂资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学校发展,部分资产因各种原因处于闲置状态,造成资源浪费。为规范待调剂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的待调剂资产管理。
三、待调剂资产定义
待调剂资产指因项目结束、机构调整、技术更新等原因,连续闲置超过一定期限且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家具等。
四、管理原则
1. 统一管理:建立待调剂资产信息平台,统一登记、调配。
2. 高效利用:通过内部调配、出租、出售等方式盘活待调剂资产。
3. 公开透明:待调剂资产的处置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
4. 责任明确:各单位对待调剂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五、管理措施
1.登记与评估:定期清查闲置资产,登记并评估其使用价值。
2. 调配与使用:优先内部调配,无法调配的可出租或出售。
3. 处置程序:闲置资产处置需报上级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进行。
4. 收益管理:处置收益上缴财政。
六、监督与问责
1. 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待调剂资产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责任追究:对管理不善或违规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七、征求意见
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1日。反馈意见,以部门为单位汇总,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34416596 @ qq.com ;纸质盖章后上报资产管理处。
附件: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待调剂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产管理处
2025年2月17日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待调剂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加强学校待调剂资产管理,挖掘盘活资源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效能,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条 坚持适时处理、充分利用、盘活为主、尽可能变现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依法合规、集体决策、规范操作、控制风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以溢价为前提进行处置,切实维护学校权益,实现待调剂固定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设备、家具类:
1.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类:通用未符合报废条件,因各种原因(含学校机构撤并、调整等情况)计划停用6个月以上的设备、家具。
2.专用设备类:因其专业性强,调剂范围小,可在相邻学科间调剂使用。对尚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因其不能适用现有科研要求,无法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且占用实验室空间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六条 房产类:由于学校布局调整、研究方向改变、技术升级、部门功能调整等原因造成长期(6 个月以上)无人使用、居住或没有被用于商业用途,完好且可继续正常使用的房产。
第七条 各部门定期开展资产(包括管辖内的房产类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对待调剂资产建立台账档案,分类填报《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待调剂资产清单》,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盖部门印章上报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实行三级管理:在分管校领导的统筹指导下,学校待调剂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处置审核和监管;校属各二级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待调剂资产的管理;领用人为待调剂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人。
第九条 房产类资产管理
待调剂房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利用、经营盘活等方式。
1.各使用部门在待调剂房产中遴选出可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房产,上报学校租赁领导小组研究,由其进行对外招租。
2.通过优化配置的方式对待调剂的科研用房实现最大化利用,重点保证学校科研工作的需求。
第十条 设备、家具类资产管理
待调剂设备、家具处置方式包括部门内调拨、校内调拨和校外调拨、出租(借)等方式。
(一)部门内调拨:退休、离职、调动、岗位调整或长期(1 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经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变卖等)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落实新的领用人,因故暂无法落实新领用人的,由部门资产管理员自任领用人,同时资产管理员应在资产管理系统修改领用人和存放地点信息。
(二)校内调拨,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拨手续:
1.原领用人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调拨申请。
2.调出部门领导在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院处间)调拨申请单审核签字。
3. 调入部门领用人在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院处间)调拨申请单确认签字。
4.调入部门领导在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院处间)调拨申请单审核签字。
5.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审批并办理调拨手续。
(三)校外(含校内独立经营实体)调拨:
1.有偿转让。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资产估值,提出拟转让资产处理价格,按照学校议事规则研究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退库手续;批量原值在50万元或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退库手续,双方移交仪器设备。
2.无偿调剂。根据《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直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资产,机构改革或办公用房调整中腾退的资产;对于达到使用年限仍能利用,或经简单修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因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承担专项任务配置的资产,按照学校议事规则研究审批后,纳入市直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减少重复配置。
(四)家具、设备类资产出租出借:未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范围的出租(借)行为,按以下程序办理具体手续:
1.使用部门向学校租赁领导小组提交租赁方案(包含具体的租借时间、租金、承租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约定内容),经批准后,使用部门与租(借)方签订书面租(借)合同。
2.凡在学校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的涉密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一律不得出租(借)。
3.对于归还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单交资产管理处归档。
4.出租(借)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计财处。
第十一条 待调剂资产日常管理及要求:
1.房产类由所在部门负责,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做好防盗等安全工作后,由资产管理处发给所在部门封条进行封存,封条注明封存起始日期及封存期间保管负责人。
2.设备、家具类由所在部门每月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维护记录,如:外观检查、清洁、防腐和附属件清理、整理工作,保持完整、完好;切断设备电源、动力源,放尽设备内的流动液体、水或其他原辅料,关闭阀门、擦净料箱,同时设备附属装置、附件及工具要清点造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