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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仪器开放共享平台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 :2020-01-03 11:44:41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贵重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促进与规范仪器设备及实验环境等公共科技资源的共享开放,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旨在提高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促进优质科研资源的开放共享,充分发挥我校教学、科研经费投资效益。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是指单价在50万元以上,并且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根据《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2018245号),各仪器开放部门(各院、部、所、中心)须在开放共享前向本地海关对开放仪器中的进口免税仪器进行备案和共享审批。开放共享的贵重仪器将对外公布并展示在科研信息中心网页上。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本校教学任务,仪器开放部门(各院、部、所、中心)和主管部门可事先确定仪器设备每年或每学期为本校本院教学的任务量或机时数。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章 收费原则及标准

第四条 本校师生按教学计划、创新创业计划、科研课题项目等教学、科研工作需求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使用仪器的技术服务费;对于有协作关系或合作研究的单位,经仪器开放部门以及科研信息中心批准后可根据情况减半仪器设备使用的服务费;对校外且非协作、合作关系的申请用户收取服务费。

第五条 对校外用户使用仪器设备所收取的服务费包含水电、场地占用、仪器使用、技术培训、项目管理等因素,不包含材料费;运行设备所需的试剂、耗材及零配件等消耗品由用户自带,我校仅提供涉及特种设备和危化品等不易携带且需特定保存管理的耗材,如高压气体。

用户须事先与仪器开放部门的管理员预约并沟通仪器操作培训,若因用户所带消耗品与我方仪器不符或操作不慎,从而造成我方仪器损坏,用户须付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仪器开放部门(各院、部、所、中心)须根据自身实验室环境、仪器开放测试项目运行时长、仪器价值等制定各台仪器的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与损坏赔偿标准。在制定校外用户使用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时,应参考国内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同类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共享仪器损坏赔偿标准按照我校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试行)》执行。

仪器开放部门对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技术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细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盖章后至科研信息中心备案,并报学校批准执行。收费标准细则应包括《贵重仪器开放共享使用申请表》、《贵重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申报表》、《贵重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费统计结算表》等。各共享仪器收费标准在获学校批准后将公布在科研信息中心贵重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上。

第三章 收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 仪器开放共享所产生的技术服务费转入学校统一对公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并开具正式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仪器设备技术服务费,也不得将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交其他部门或单位管理。

第八条 仪器开放部门须对各开放项目的收费明细进行备案与统计,按年度归档。贵重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管理人员参加仪器开放共享相关培训、学术会议等费用纳入科研信息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内。

第九条 具体程序:至科研信息中心贵重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下载《贵重仪器开放共享使用申请表》→详细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在签字栏内签字(若是合作单位须经所在单位盖章;如是研究生还须导师签字)→将申请表交回仪器开放部门,并根据实验安排预算技术服务费,安排进行实验的时间和场地,并进行必要的上机操作培训→待实验结束后,由仪器开放部门核算具体实验情况以及所产生的费用,开具贵重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费统计结算表并审批→按结算表数据将结算费用转入学校对公账户,领取发票→将缴款证明材料交回仪器开放部门存档。

第四章 仪器开放共享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仪器开放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下,针对仪器开发服务范围、开放对象、开放时间、申请办法、仪器培训、仪器使用、实验室开放管理、数据报告管理、保密管理等另行制定部门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校贵重仪器对社会开放共享,用户根据自身科研项目所需仪器进行申请。在熟悉平台管理办法与相应的部门管理实施细则的前提下,用户须填写所申请仪器的《贵重仪器开放共享使用申请表》,由仪器开放部门和科研信息中心审批备案;若实际结算费用超过一万元,按《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收费统计结算表需由我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各仪器开放部门(各院、部、所、中心)所制定的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由仪器所在部门进行解释。若用户对管理办法的理解存有不解之处,由办法制定单位进行解释,最终结果由办法制定单位审批并备案。

第十三条 鼓励使用我校开放共享仪器的用户在其发表的科研成果上标注或致谢我校贵重仪器开放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绩效参照我校《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对外科技服务管理办法》和《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编辑:陈婉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