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6月修订)和《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21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已经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申诉学生本人的下列处理决定: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二)给予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四)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委设9名委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保卫、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委主任由委员中的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申诉委会议。
第七条 申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本人对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书面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申诉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年级、班级、学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诉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 学生因病无法自己提出申诉的,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诉,委托代理申请人应当说明基本情况,提供相关委托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申诉委要求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委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超越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申诉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人在申诉委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书面告知学生。
第十六条 在申诉委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应不停止执行,若确有特殊情况,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经过复查,根据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复查意见: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
(三)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相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四)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适用规定错误,决定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
第十八条 申诉委认为学生处理或者处分不当的,提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诉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申诉委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经校长或申诉委主任签发后,根据具体情况以直接、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申诉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刻生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决议实行票决制,委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能投票表决,投票结果超过实到人数的一半(含一半)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复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复查申诉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的简单案件,或者申诉委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不大,符合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的其他复查申诉的简单案件,可采取书面复查方式,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申诉委主任指定至少2名委员组成复查组代表申处委员会复查简单案件;
(二)复查组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三)申诉委复查组调查后提出意见,由申诉委主任签批,制作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对情况复杂、易产生争议并对学生管理制度合法性、适当性产生质疑的学生申诉,申诉委可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
听证会一般由申诉委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委委员,宣布案由,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申诉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申诉委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的部门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四)申诉委进行讨论;
(五)申诉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得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部门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