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院、部、中心、馆: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市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通知》,现就做好我校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应编尽编”、“无预算不采购”原则,凡需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下列填报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网上超市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和金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泉财采〔2021〕236号),属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基础品目和优选品目》的均应填报。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泉财采〔2021〕31号),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均应填报。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含);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100-400万元,采取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填报。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无需填报。
(四)政府购买服务
属于《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闽财综〔2022〕19号)的应填报。
各部门根据需求填报,最终以计财处实际审核下达为准,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注明资金来源。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局批复后将统一导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不再对未申报的预算进行追加导入。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需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填报。对于一次性采购结果适用一年以上的,应当编制与适用期限相同的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未严格落实对中小企业预算预留比例要求的,政府采购预算不予批复。
三、时间安排
请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下班前将《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表》纸质版提交资产管理处采购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07568006@qq.com。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文件,准确把握文件要求和精神,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附件:1.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2.编制说明
资产管理处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1
附件2
编制说明
1、项目名称:部门-项目名称(如党政办公室-台式计算机),若同一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品目,则为部门-项目名称-类别(如)。
2、政府采购品目:[品目编码]品目名称(如[A02010105]台式计算机),严格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细化到具体的品目,原则上应编列至最低品目级次,却因特殊原因无法细化的,至少应编列至第三级次(如A02010000信息化设备)。
3、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下拉选项是/否,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省市政府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准确填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需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8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未面向中小企业的情形:下拉选项,需为规定情形之一。
5、预留份额:填写预留金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均应全额填报;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所填金额应为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8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6、是否进口产品:下拉选项是/否,按照《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的通知》(泉财采〔2021〕305 号)等文件要求填报。
7、是否创新产品:下拉选项是/否,根据《创新产品目录》选择,按照《泉州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支持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财采〔2020〕339 号)等文件要求填报。
8、是否涉密:应选否,涉密项目不在填报范围。
9-12、填列采购项目的计量单位、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金额。
13-15、分年度安排资金项目:如2024年全额支付,则仅需全额填入2024年度支付;如需分年度支付,应按年度填写相应支付金额。
16、政府采购方式:根据项目特点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17、采购组织形式:依法选取采购组织形式。
18、需求时间:根据拟实施采购的时间填写。
19、购置理由:根据采购项目要求填写。
20、资金来源:填写具体经费项目名称,若项目包括两种及以上的资金来源,应写明每项资金的具体金额。
21、注意事项:
①集中采购目录内学校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同类品目指采购实施计划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
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类、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含);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含)。
③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学校如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学校各部门应当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
④工程项目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工程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⑤对于一次性采购结果适用一年以上的,应当编制与使用期限相同的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⑥年初预算已下达资金的采购项目,应在当年度6月底前发布采购公告;年度预算追加或调整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在当年度11月底前发布采购公告。
⑦采购数额超过500万元的或向社会公共提供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就采购需求进行专家论证,并进行预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供应商、专家的意见。